合伙企业由于不同于与一般的企业,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存在众多疑问。
问题一、对于两人合伙的公司,究竟其执照应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问题二、若是没有“合伙协议”,能办到营业执照吗?
问题三、合伙公司的大小事务,法定代表人是否都有最终决定权?
对于这些问题,根据为众多合伙企业的代理营业执照申办经验,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
首先,申请办理执照须有合伙协议,而既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应当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可在协议中约定,对于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同意。具体的内容,我们收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争议解决办法;
8,入伙与退伙;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所有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些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应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所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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