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集团设立 |
法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业字[1998]第59号)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
申请材料 |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集团章程(原件1份); 五、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1份); 六、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分,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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