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大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对该法律做全面的修订。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将与其他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
去年,韩国电视台就使用香港空壳公司的问题对此进行了采访。看来,采访人员听说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的确十分惊讶,而且我相信,他们对使用空壳公司的做法觉得有点不对。因此,我们香港居民对于其他地区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这一点决不能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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