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广州公司注册- 注册公司代办为您企业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业界资讯
    当前位置:广州公司注册 > 业界资讯 > 浏览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表于 2017年03月09日 浏览:
    文章导读: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广州注册有限公司改股份有限公司会议记录
    下一篇: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注册香港公司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广州市无忧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铁:飞翔公园站
    公交站:白云区政务中心或机场路岗贝路口
    电话:18819816856
    微信 :18819816856
    传真:020-36342012
    邮箱:1501008971@qq.com
    广州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508室(白云政务中心旁)

    热点资讯
    Copyright © 2002-2025 www.020xiao.com 广州宸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