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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