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很多人会在社区超市里,就近为孩子买些零食;去火车站乘车,返乡的人也会就近买些休闲食品带回家。连日来,本报315维权热线接到多位读者电话反映:过期食品扰了过年好心情。记者实地探访发现,以休闲食品为主的过期食品,确实有抬头迹象。
3元钱辣条过期2个月
暗访:过期食品并不少见
春节期间,家住光谷的于先生在佛祖岭小区A区一家平价超市,为孩子买了一包3元钱的辣条。孩子吃掉一半后,于先生随手尝了一根,感觉特别硬,一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过期2个月。随后,于先生找到店方交涉,获赔50元。
于先生在超市买到一种过期食品,那么该超市会不会还有其他过期食品在卖?记者以顾客身份,前往流芳佛祖岭小区这家社区超市――鑫盛平价超市。
该超市货架占地一两百平方米。记者在休闲食品类货架上,随机翻看了一下,就发现有三种食品,包括小米锅巴、小面包和炭烧夹心饼干等,均已过期。其中某品牌小米锅巴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1日,保质期8个月,过期近四个月。
另外,消费者樊先生反映,在武昌火车站附近的张之洞路上,有的超市在卖过期食品。记者走访看到,樊先生在乐购超市嘉业店购买的预包装糕点,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保质期至2013年1月30日,按当天计算过期了20多天。在张之洞路上另一家超市,某品牌饼干,已经过期了三个月。
经营过期食品将受重罚
工商: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
就上述出现过期食品的超市,流芳工商所和大东门工商所人员接到记者反映后,当场暂扣了过期食品,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要求商家以货款十倍赔偿消费者。
此外,乐购超市嘉业店在售的某品牌莲子藕粉,其生产日期磨损看不清楚。对此,工商人员表示,也需要及时整改,超市可通过条形码找到厂家这个品种,了解到生产日期后,重新打印生产日期标签,或直接向厂家退货。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建议商家设立临期食品专柜,对还有一两个月即将到期的食品促销消化库存.(解鸿震 陈熙)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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